13日,記者從哈爾濱市政府獲悉,為加強飲用水源生態環境保護,哈爾濱市開始對《哈爾濱市松花江飲用水源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征求意見,本條例適用于哈爾濱市區城內松花江飲用水源生態環境保護。哈爾濱市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松花江飲用水源水環境質量和飲用水安全負責,合理調整保護區周邊產業結構和產業布局。
《條例》提出,松花江飲用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松花江飲用水源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轄區內飲用水源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飲用水源的義務,對污染飲用水源、破壞飲用水源保護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在松花江飲用水源保護區內,除依法需要禁止的行為外,還禁止有傾倒污水、廢水、廢液、廢渣、垃圾和其他廢棄物;堆放、貯存固體廢物和其他污染物;建設暫存或轉運站、堆放場;從事坑塘養殖、畜禽養殖、放牧、露營、野炊等可能污染飲用水體的活動;丟棄、掩埋病害畜禽尸體或者死因不明動物尸體和養殖廢棄物;設置碼頭;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傾倒垃圾;砍伐、破壞涵養林、水土保持林等公益林等行為。在松花江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還禁止使用含磷洗滌劑、化肥、農藥;船舶及有關單位從事有污染風險的作業活動等行為。
《條例》規定,在松花江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建設暫存或者轉運站、堆放場或者設置碼頭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從事坑塘養殖、畜禽養殖、放牧、露營、野炊等可能污染飲用水體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在松花江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使用含磷洗滌劑、化肥、農藥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使用者為單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使用者為個人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據了解,《哈爾濱市松花江飲用水源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記者 仲亮)